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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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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文件的通知》(云财教〔2012〕5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享受免学费补助的政策范围:

1.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 (含县镇)学生;

2. 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3.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城市学生的15%确定;

4. “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享受同等免学费政策。

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能享受免学费。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第六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由中央和地方按照8:2的比例分担,省与各地的分担比例按现行分担比例执行。

第七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作为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补助标准超出学校学费收费标准部分,应优先用于扩大免学费范围,扩大免学费范围后剩余资金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办公经费。

第八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第九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二章   申请、评审与核拨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和《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2),并提交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级资助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汇总形成公示名单。由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学校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同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 每月20日前,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材料在资助系统上进行核准。

第十三条  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拨付。对于符合条件可享受免学费的学生,如果学生在确定获得免学费资格前已经缴纳学费,则确定其免学费资格后,学校应将收取的学费通过中职资助卡退还本人,并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每月新增免学费学生时,学校和资助管理部门需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如学生不再享受免学费,则在资助系统内作减少处理,并上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本校免学费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参照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各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评议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低保家庭,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  免学费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 中等职业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做好系统的审核、维护、监管工作,以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2. 中等职业学校要强化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

    3. 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4.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各级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乱招生、乱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虚假招收非全日制学生,骗取免学费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免学费补助资金可用于维持学校正常运转费用等方面支出。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一月一自查、一季一抽查、半年一清查、一年一审计”制度。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至少检查两所中等职业学校,每次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前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进行全面清点,每学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各地应将审计检查结果逐级汇总后,上报省级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逐步建立免学费补助资金清算制度。

第二十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人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每年中等职业学校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免学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出现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其中,对存在套取国家助学金行为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生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现象的州(市)和 玩忽职守、监管审核不力的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

      2.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受助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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