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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工作--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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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经学校同意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活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生生活费用的各种活动。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切实落实校党委、校行政提出的“决不让一名贫困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坚持“助其贫困,育其精神”的指导思想和“胸怀学校,服务师生”的服务原则,积极改善校园环境,营造美好校园氛围,切实为全校学生排忧解难。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对内积极与各学院、各校直单位联系,以“用工单位与中心共同付酬”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创造工作岗位;大力开拓校外岗位,在确保学生合法权益和安全的基础上,让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取得相应报酬,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学生动手、动脑、自立、创新、积极向上的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学校各学院、各校直机关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各项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2.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3.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4.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章  基金及其管理使用
    第四条  基金来源为:
    1.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3.基金增值。4.社会捐赠。 5.其他。
    第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委托校学生工作部统一负责管理使用,由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办公室具体操作落实。校财务负责核算,并协助基金管理。
    第六条  资金专款专用,收支统一由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其用于以下方面:
    1.学生参加校内外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2.勤工助学基地建设与管理。3.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每年勤工助学经费的70%左右用于各学院的勤工助学报酬,经费全额按学生数划到各学院,由各学院管理使用。经费的30%左右用于学校其他部门的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部下设助学中心办公室,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校区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指导各校区日常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各校区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能为:
    1.在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办公室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对所在校区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按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2.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3.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4.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九条  建立全校贫困学生信息库,有效的践行“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并积极主动地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使他们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  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办公室是代表学校对本专科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单位(包括各学院)的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办公室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未经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学校欠费。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3.学习努力,成绩合格。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无学校欠费(学费、住宿费) 2.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3.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尊重老师,尽快掌握工作业务,对服务对象要做到热情、有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声誉。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2.有权要求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权按规定取得报酬。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指学生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月。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校直机关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岗位时,必须先填写《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报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各月具体情况自行设岗。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有收费基础或有专门经费的部门劳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配套支付20%以上;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及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支付原则上实行“谁用工谁支付”,参加助研工作的报酬从用工者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各校直机关单位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发布招聘通知,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统一录用。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备案。如使用人员变化,应及时报助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学院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选派1-2名勤工助学联络员,协助校区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做好本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参与勤工助学的审查、监督和日常管理。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校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事先要向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在学习期间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及权益、人身安全受损时,其责任自负。违反校规校纪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使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有一定的安全保障,原则上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第六章  考核、报酬发放和计酬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各校直机关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用工报表》,交校区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按月发放,报酬实行“卡上支付”。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计酬标准为:
    1.临时岗位勤工助学:学生参加临时性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每小时不低于4元,超过两小时的按天计算,每天不低于10元。
    2.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各学院学生兼职辅导员、协助员、宣传员等每月报酬不低于5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其他固定性勤工助学计酬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八条  校勤工助学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勤工助学中心的学生干部参与校优秀学生干部评比。
    第三十条  凡违反《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条例》的学生,校助学中心、用人单位均有权予以辞退。如对用人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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