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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优创优--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国家、省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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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国家、省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2007]90、91、92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007]13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成立以院长为主任的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和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主任由学生工作部主要领导兼任。
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一)评定范围:凡学籍在本院且品学兼优,无任何违纪的在校就读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参加评比。
(二)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国家奖学金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者,取消申请评比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以上的;
2、在学年各科成绩中有不及格的;
3、综合素质操行分低于60;
4、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迟到早退5次,缺旷(包括早操)每学期达5学时,病事假每学期达30学时;
5、申请休学、半工半读的学生在离校期间。
(四)学习成绩每学期考试、考核平均分在90分以上(不含90),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德育操行评定在90分以上(不含90)。
(五)评定程序及比例
1、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名额指标与在校学生(班级人数)的比例推荐;
2、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学生个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各班班委、团学干部按有关条件、范围、比例认真严格核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民主评选,确定后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汇总初审后报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审核,审定后在校内进行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六)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获得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将举行隆重的表彰会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国家助学金
(一)评定范围:学籍在本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有资格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载;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考核鉴定不低于86分;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考试考核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不含80),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体育成绩在及格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无抽烟、酗酒、赌博等陋习;
7、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迟到早退不超过10次,缺旷(包括早操)每学期不超过10学时,每学期病、事假不超过30学时。
(三)评定程序、认定标准及比例要求
1、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学生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班主任担任认定评议小组长,负责民主评议认定工作,组织班干部认真认定初审。
2、确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个档,助学金设三个等级,即一、二、三等助学金。
3、助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名额指标与在校学生(班级人数)的比例评选,在进行民主评议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班在评议认定工作中,必须全面、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做到准确无误。在评议中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初审合格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查,审查合格报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审核,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天的公示,如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5、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6、学院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视情节严重,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助学金的发放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被批准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学院将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助学金。
四、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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