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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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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和促进广大青年大学生严于律己,自觉遵纪守法,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受司法、公安机关处罚且有明确结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被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破坏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破坏,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违章用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学校急用值班电话或拨打骚扰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违反作息制度,干扰他人学习或休息;夜深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恶意实施“黑客”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住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尚不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偷盗、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公安机关又未作出刑事、治安处罚而交由学校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偷窃初犯且作案价值较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较大,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含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参与放哨、窝赃、分赃者与盗窃者同等论处;
    (三) 侵占、诈骗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敲诈勒索和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抢夺及哄抢的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聚众哄抢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电话和密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两次(含两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民事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聚众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邀约者、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持械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人者,按上述各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七) 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对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污秽语言及图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传播或贩卖淫秽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因学习成绩、学校管理、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进行侮辱、恐吓、威胁、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提供伪证,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  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除学校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外,禁止学生在校园内经商。违者,除没收其商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校内严禁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作下列处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理:
    (一) 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
    (二) 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
    (三) 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
    (四) 累计旷课达到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
    (五) 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者,折合为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作退学处理。
    二、未请假离校两周或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作退学处理;
凡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一) 在主、监考老师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
    (二) 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 在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四) 在考试过程使用通讯设备者;
    (五) 其它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
    二、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抄袭他人试题答案者;
    (二) 故意销毁试卷或考试材料者;
    (三) 传接纸条  、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四) 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 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四)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五) 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者;
    (六) 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纪事件目击者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参照相关条  款给予处分。本规定中第六条至第十四条中违纪被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按第五条处分。
    第二十条  有违纪行为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 违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主动向学校交代者;在学校调查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报告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者;
    (二) 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各种违纪行为的组织者;
    (二)违纪行为参与并作伪证者;
    (三)违纪后,经教育拒不认错者;
    (四)受过违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留校察看期满后,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者,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考察意见,报请学校解除留校察看期后,方可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同时作下列处理:
    (一) 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各项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已评上奖学金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
    (二) 享受专业奖学金的违纪学生,根据受处分等次分别扣一个月至一年的专业奖学金(警告扣一个月,严重警告扣两个月,记过扣半年,留校察看扣一年);
    (三)凡受违纪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不能享受减免学费和其它补助、资助等。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下发处分决定书,同时报校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学生工作部处理(学籍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等学生需有教育部门认定意见),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再由校学生工作部报请校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处分决定书;
    (四) 校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处理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
    (五)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八)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及时归入学生档案;
    (九)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如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各学院、各单位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违纪学生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认真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学生仍对复查结论有异议,可按规定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院学生科或班主任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寄送家长(妥善留存凭证备查),同时在学院公告栏公告15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将处分决定书寄送家长的,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周内由学院在学生家长所在地的公众煤体(报纸、杂志等)上进行公告(妥善留存材料以备查)。
    第二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下”、“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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