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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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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青团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区团工委”)旨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适应高等院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共青团组织自身建设的需要,为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搭建平台并进行积极工作。同时,协助宿管老师正常开展学生宿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区团工委在学院党委及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社区共青团组织、学生社区团工委各职能部门在学生社区团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生社区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建设、信息交流和活动开展。
第三条 学生社区团工委下设办公室、学生社区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学生公寓楼园区团总支、学生公寓楼楼层团支部、学生宿舍团小组为学生社区的共青团组织。
第四条 学生社区共青团组织主要任务: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积极营造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环境,引导广大学生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杜绝不良生活习惯;
2、按照三贴近的原则开展灵活多样的学生社区活动,寓教于乐,丰富课余文化生活;
3、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和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学生社区团工委的印章由学生社区团工委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学生公寓楼园区团总支、学生公寓楼楼层团支部、学生宿舍团小组禁止刻制任何公章和印制旗帜。

第二章 学生社区团的组织设置
第六条 学生社区建团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原则,坚持服务为先、青年参与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学生社区共青团组织要找准工作切入点,服务大局有新作为;要打造工作结合点,服务青年有新思路;要形成工作新亮点,打造品牌有新举措。
第七条 学生社区建团要保持学生社区大学生群体活动方式的灵活性以及学生社区内部的良好凝聚力;学生社区建团要向着组织建设的整体化、作风建设的民主化、运作机制的项目化方向发展。
第八条 学生社区团工委干部,由上级组织提名,经学生社区团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书记1名,并设副书记1名;下设办公室、学生社区工作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名。
第九条 学生社区团工委以学生公寓楼园区为单位设立团总支,以学生公寓楼楼层为单位设立团支部,以学生宿舍为单位设立团小组。
团小组设组长1名,原则上由该学生宿舍舍长担任。
以上人员的任用,在居住在本生活园区、本楼栋内的团干部、学生干部、楼层长、团员中以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经所在团总支、团支部、团小组民主选举产生,报学生社区团工委批准任命,同时上报院团委备案。应充分考虑、动员、鼓励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参与到学生社区团组织的工作中来。

第三章 学生社区团员与团干部
第十条 学生社区的共青团员团费收缴工作由班级团支部负责;学生社区团支部存放团员档案电子版本;团员参加活动实行归属原则,由所在团总支、团支部负责编制并填写团员《团员活动登记表》,团员的活动凭表考核。在二级学院团委、学生公寓楼园区团总支、学生公寓楼团支部、班级团支部活动发生冲突时,团员有选择权。
第十一条 学生社区共青团员可参加班级团支部和学生公寓楼团支部两方面的评比表彰,由团员所在支部视团员表现情况(可以通过班级团支部,也可以通过学生公寓楼团支部),提交申请报告,由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第十二条 每年根据学生公寓楼团支部活动考核及申报项目完成情况,按院团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评比,对优秀学生公寓楼园区团总支、优秀学生公寓楼团支部、团小组的集体与个人进行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补充。
第十三条 团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团员有对所在学生社区团组织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遵守本规章制度,执行学生社区团工委以及所在学生公寓楼园区团总支、学生公寓楼团支部、团小组的决议和条例;
4、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注重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培养个人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干部是学生社区团的工作骨干,必须以“自尊、自爱、自重、自强”作为自身修养的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政治上要求进步,学习上刻苦努力,工作上积极主动,在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落实上级团组织工作部署,在学生社区团工作中要勇于创新,注重营造良好的学生社区文化环境,培养个人的综合素质,将学生社区团组织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阵地。

第四章 学生社区团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区团的活动应保证正确的思想导向,切实深入到同学当中,体现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开展活动,在活动组织实施前须向上一级学生社区团组织提交《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活动审批登记表》,经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对未经审批,擅自在院园内外开展活动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各级学生社区团组织开展的活动都要认真作好日志记录,并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信息和总结送交上一级学生社区团组织,逐级递交。
第十九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开展的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与学院教学工作相冲突,不得与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学生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相冲突。
第二十条 在学院允许的条件下,以各学生公寓楼楼道、大厅以及学生公寓楼园区道路及学院的允许开展活的的场所作为学生社区团组织的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由学生社区团工委予以协调。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内容要求思想进步、积极健康、内容与活动相符,版面求新颖,字体求工整,不得粗制滥造或有错字别字。学生社区团组织宣传必须署学生社区团组织全称。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用于宣传活动、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正式出版的报纸和期刊应向上一级团组织登记、备案、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创办刊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刊物内容健康积极,符合各项国家法规、学院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有明确的、积极的、为学生社区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宗旨。

第五章 学生社区团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区团的会议应遵循高效务实,切实解决问题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区团的会议分为团总支联席会、支部会、小组会、团员大会和内部工作会议。团员大会原则每学期召开一次,其它会议视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议要有记录。会议进行过程中应保持会场纪律, 鼓励与会者积极发言,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第六章 学生社区团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区所有团员应以学生社区团组织的权益、整体形象为重,服从学生社区团组织的领导与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的学生干部要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活动和工作过程中落实请假制度,无故不参加会议、活的累计达一定次数者,将给予一定处分。
第三十条 处分的种类为:通报批评、警告、停职、撤销团内职务、开除。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区团组织和团干部享受和二级学院团委、班级团支部、团干部同等权益。
第三十二条 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和院团委、学生社区团工委有关规定,对团干部进行定期(一年)或不定期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团干部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团干部进行帮助教育,直至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按照我院团学组织评比活动的有关安排和部署,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补充。

第七章 团干部的条件和吸收方法
第三十四条 团干部条件
1. 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
2. 承认和遵守《共青团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社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各项规章制度;
3. 品学兼优、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有团队精神;
4. 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区团工委原则上在每年新生入学时招收新成员,新成员实习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任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续招成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区团工委任何人员不得授意或组织学生干部进行盈利性活动,否则,学生社区团工委学生干部可拒绝执行;校外商家、企业因学生社区团工委活动开展而给予的物质或经济上的赞助除外,但必须全额划入学生社区团工委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区团工委成员应注意加强普通话、规范字的训练,在办公场所及日常工作中,应尽量讲普通话、写规范字。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制度时,不得与本章程及适用于整个学生社区团工委的规定相抵触,相抵触的规定、条款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区团工委工作条例及适用于整个学生社区团工委的规定,经学生社区团工委书记提请,院团委批准,由学生社区团工委委员会进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与其他规定冲突的,以本工作条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未尽事宜将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生社区团工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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