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是切实保障在校学生基本就医权益,从体制上解决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医保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报销程序等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三年制大专生、五年制大专生(以下均简称“学生”)。
二、缴费标准
(一)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从2014年9月1日起,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按学年缴纳。
(二)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医保卡”)费:每人22元。
三、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1.校内门诊:学生持医保卡、学生证到校医务室进行的门诊治疗,根据学生实际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80%,个人承担20%,不设最低起付线。
2.校外门诊:在校期间经校医务室同意到校外门诊就医(安宁市人民医院),并开具转诊单,由门诊统筹报销50%,个人承担50%;假期、实习期间,特殊情况到公立医院进行的门诊“急诊”治疗,符合医保报销范畴的费用,由门诊统筹报销50%,个人承担50%
(二)住院医疗待遇
1.一个学年内,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执行90%、80%、60%;住院起付线分别执行100元、300元、6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2.意外伤害身故、疾病身故赔付10000元;
四、报销程序
(一)普通门诊医疗
1.校内门诊:就医时直接出示医保卡,学生证和身份证原件,当即报销医疗费用的80%。新生在取得医保卡之前,持学生证并说明是新生即可报销。
2.校外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个人先垫付、后报销。需携转诊证明(假期、实习期除外)、病历、医疗发票、医保卡、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到校医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二)住院医疗
1.学生在校期间,到我校定点医院(安宁市人民医院、昆钢医院)或三甲以上公立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直接刷卡结算。不按规定刷卡结算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不可报销;
2.学生在假期、校外实习、休学期间因病需在户籍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出院后携住院材料到医保负责人处办理报销手续;
3. 无论在校期间、或者假期,请不要到私立医院住院,擅自入住私立医院,费用一律自理;
4.学生在校内或校外突发急重症,经120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的(除私立医院),出院后携住院材料到医保负责人处办理报销手续;
4.需转省外就医的,应填写《大学生省外就医住院申请表》,至少由二所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职务以上专家出具会诊意见,经专家签字加盖医院公章,报医保负责人后送省医保中心审定备案;
5.新生在领取医保卡之前需住院治疗,到我校定点医院或三甲以上公立医院,确诊后办理住院手续。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出院后携住院材料到医保负责人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住院报销材料
1、费用收据(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病情诊断书(以上材料均为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医保卡复印件;
3、意外伤害的需要提供伤情说明(学生本人写明受伤过程);
4、意外伤害的需要提供病案首页(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公章);
五、其他事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起止时间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在校生继续参保,将转入新的年度起算;毕业生于毕业当年8月31日24:00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
2.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3. 整形、美容、酗酒、吸毒、打架斗殴、性病、自杀自残、自焚及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
4.取得学籍前(入学前)门诊治疗、住院费用;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三)医保卡遗失补办:凭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到医保负责人处登记,交纳制卡费22元,接通知后领取。
(四)特别提醒: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昆明地区(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安宁)外出住院治疗,特殊情况需报医保负责人处,不经省医保审核批准,外出住院费用一律自律;2.一般的意外受伤,小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建议到昆钢医院或安宁市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可直接刷卡结算。
(五)本须知由校学工部医保科负责解释。如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六)医保办公地点:B区1003(学工部)
联系电话:0877-68870804
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学工部
2015年4月24日